表征合理的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称为测量不确定度。这是JJF 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对其作出的最新定义。
测量不确定度是独立而又密切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表明测量结果分散性的一个参数。在测量的完整的表示中,应该包括测量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用标准偏差表示时称为标准不确定度,如用说明了置信水准的区间的半宽度的表示方法则成为扩展不确定度。
测量不确定度是一个离散性指标,它是测量结果不能肯定程度的定量表征。它与人们的认知程度、定义的完整性、测量方法的选择、以及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各输入量和影响量的影响程度等有关。
一般来说分两种:一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它是与测量结果相关联的参数;另一种是“测量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它是评定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例如:我们在撰写建标报告时所评定的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就应该是后者。
国家规定检定周期的目的按照定义,计量是保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全部的活动。
一台计量仪器,经过检定合格后,出具检定证书,给出了有效期。
就计量的技术层面来说,检定只能证明该仪器当前的状态,间接证明之前的状态,但肯定不能证明以后的状态,所以给出有效期是没有道理的。
国家规定检定周期的目的是保证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量值准确并具有溯源性,规定检定周期,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仪器校准检定,能更好的对计量器具进行监控,发现不合格计量器具后能够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从这个层面上说,规定有效期是合理的。
不规定有效期,就我国的现状来说,很多的单位恐怕检定一次后就不会再进行检定了,当计量器具量值偏离了规定的极限后也不会被发觉,当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后就已经太晚了,所以我认为规定检定周期是有道理的。
风版主说的也有一定道理的,确实计量器具的检定只能证明计量器具当时的状态,在检定时是合格后,但使用中可能随时会出现不合格,但为了这个原因而不制定一个合理的再次检定时间,风险就会更大,为了防范这个风险,就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检定周期,将风险降到最低,为此国家也颁布了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规定了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和方法。
有效期的给出应该讲是有道理的,通俗一点的解释就如同交通管理,尽管东西方向没有车辆通行,但南北方向仍然应该遵守“红灯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