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和讨论“量和单位”是为了了解和掌握量和单位的正确使用,尤其是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1984年国家计量局以(84)量制字180号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共37条),内容包括总则(5条)、法定单位的名称(4条)、法定单位和词头的符号(15条)以及法定单位和词头的使用规则(13条)4个部分。
总则的内容
总则中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简称法定单位) 是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同时选用了一些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构成。法定单位的使用以本文件为准”。
第2条规定“国际单位制单位是在米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单位制。其国际简称为SI。国际单位制包括SI单位、SI词头和SI单位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三部分。”
“按国际上的规定,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辅助单位、具有专门名称的计量校准导出单位以及直接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系数为1)都称之为SI单位。它们有主单位的含义,并构成一贯单位制”。
第3条规定“国际上规定的表示分数和倍数单位的16个词头(后来又增加了4个——笔者注),称为SI词头。它们用以构成SI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但不得独立使用。
质量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由词头加在‘克’前构成”。
第4条规定“本文涉及的法定单位符号(简称符号),系指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命令中规定的符号,适用于我国各民族文字”。
第5条规定“把法定单位名称中方括号里的字省略即成为其简称。没有方括号的名称,全称与简称相同。简称可在不致引起混淆的场合下使用。”这些条款为正确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作出了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