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JJF1033—1992版中,该项目叫作“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其要求为在相应规程或规范中给出一规定值,或取计量标准的总不确定度U的1/5。试验方法和判定原则是,用重复性更好的测量仪器或量具测量该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其值应小于前面的规定值。
在JJF1033—2001版中,该项目改作“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考核”。试验方法是,用该计量标准测量一稳定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
所选用的稳定的被测对象至少应为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的典型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其要求为,所得到的测量重复性应不大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所采用的重复性数据,否则应对测量不确定度重新进行评定。
若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无相应数据,则所得到的测量重复性应在合理范围内,至少应小于测量结果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
在JJF1033—2008中,该项目又改作“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试验的方法为,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进行试验。
由于被测对象也会对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有影响,特别是当被测对象是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时,得到的分散性通常比计量标准本身所引入的分散性一般会大得多(注:JJF1033—2008及其实施指南中是说稍大)。
当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小于被测仪器的分辨力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时,应该用分辨力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代替重复性分量。其要求为,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重复性数据即可;
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计量检测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若满足需要,则仍重复性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