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33-2008该规范原文为:C.1.2 重复性的实验方法
在重复性的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了N次独立测量
注意,这里明明写着“对常规的被校准或被校准对象”,规矩湾先生却硬说:其重复性必须优于被考核的计量标准。人家讨论的是国家规范的合理性,不是讨论你规矩湾先生的主张的正确性。
如果规范规定“选单项复现性远高于被考核标准的参照物”,那就合情合理了,也就没人能说出不同的意见,问题在:“对常规的”对象。所用对象是常规被检仪器,按常规,被检对象,无论稳定性与准确性都劣于被考核的标准,当然是不行的。
规范的作者,也明知要大于标准的复现性,却说“略大于”,这是胡说。楼主的分析与举例是有力的驳斥。用卡尺来考核量块的复现性,这种做法本身就是绝对错误的,缺乏常识的,也是背叛计量界必须遵守的溯源性规则的。
至于规矩湾所谈,被检单位条件问题,这里要分“验证”与“考核”两种情况。量块与砝码等实物标准,极其稳定;另一种如电子类的标准,随时有损坏与失准的可能。
坏了倒好,一眼看出,不耽误事;失准则需要判别。幸好既失准,多数都失准较大,用被检仪器是可以判别的;个别失准较小,判别就难。但这是“验证”,而不够“考核”的资格。所以每年必须向上级送检。
没有更高级的标准的所谓“考核”,是滥竽充数。用“常规”被检仪器考核仪器校正标准,是不确定度推行以来的错误做法,1993年以前,绝对没人这样干,也不允许这样干。用被检仪器考核计量标准的复现性,与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一脉相承,是不确定度论的特有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