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性和均匀性不是一个概念。重复性是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个被测对象多次测量,均匀性是对被测对象的若干个不同部位做测量,改变被测对象的被测部位意味着破坏了重复性条件,也就是说均匀性是在非重复性条件下的若干次测量。
你所谓的“已知的硬度非常均匀的样块”其实硬度并不均匀,因此必须检测五个不同部位的硬度取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这种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必然受被测对象不均匀性的影响,所以均匀性(注:不是重复性)是给硬度检测结果带来标准不确定度分量的因素之一,不可忽视。
CNAS上年的cmc要求全测量范围都要适用,建标中的不确定度报告同样也要符合这个要求。
JJF1033-2008的C.4.3.2条规定“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检定或校准多种参数,则应分别评定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C.4.3.3条规定“由于被检定或被校准的测量仪器通常具有一定的测量范围。
因此检定和校准工作往往需要在若干个测量点进行,原则上对于每一个测量点,都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两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建标中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也必须“全测量范围都要适用”。
1.“最大允许误差”根据定义必有两个,即两个允许的“极限误差”,实际上指“误差范围”的两个界限。极限误差是有正负号的,两个极限误差很可能一正一负,也有可能同为正或同为负
2.“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顾名思义就是去除“最大允许误差”的正负号。
如果最大允许误差=±a,那么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就是a,不能是2a。
当两个极限误差不对称于0时,各自的绝对值分别为a和b时,如果b>a,“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应该是(a+b)/2,而不能是b。
道理很简单,如果两个极限误差分别是-b和-a,“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取为b,意味着绝对值小于b的误差都被允许,那么试想一下误差0能够被允许吗?0的绝对值小于b,但大于-a,仪器是不合格的,是不被允许的。凡是两个极限误差不对称于0的情况都有此类情况发生。
3.关于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JJF1033-2008的要求是“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
你的案例是: 2013年检定证书某点示值误差为0.9a,2014年仪器检定证书该点示值误差为-0.8a,两份检定证书应该是合格的,问: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合格吗?我的观点如下:
设a为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那么示值误差为0.9a和-0.8a均未超出1MPEV,应判定为示值误差检定合格,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本年度稳定性考核结果为1.7MPEV>1MPEV,稳定性考核肯定不合格。
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判定计量标准检定合格不能仅凭示值误差一项,一定要查一下被检计量标准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是否有“年稳定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