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量法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时国内尚无“计量校准”一说,只有“计量检定”,因此国家质检总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所谓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就包括企业内部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使用的测量设备,这些测量设备进行检定还是测试(可以理解为现在的校准),送外检/校还是内部检/校,检/校的周期多长,均“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自行确定”和“自行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而关于计量标准考核的规范则是要求“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建标并接受考核,对于用于内部校准类似于计量标准的“测量设备”并没有要求强制建标和接受计量标准考核。
《浙江省计量管理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应该建标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是有道理的,因为些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服务使用的测量设备意味着成为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标准考核。
该”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校准”,只是依照计量法规定“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都是合理并合法的。只要企事业单位虽然开展内部校准但并不建立“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当然也就并不强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但,内部校准使用的测量设备必须溯源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这是确保量值溯源性的底线。
这个问题有时没法说。之前我也听说了要获得CNAS认可必须先建标,若果是这样的话,要获得资质就必须要建标了。但有些东西确实是没必要,比如说轮胎花纹深度尺,本身没有规程规范,它虽不在JJG30-2012《通用卡尺》的范围里,但是它的测量方法与规程里的深度尺类似,难道说我通用卡尺建标了,这轮胎花纹深度尺不能开校准证书,还得再建一个它的标准算是有资质?我感觉没必要这样折腾。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解决:在通用卡尺校准装置所开展的项目里,写入轮胎花纹深度尺校准项目,一个校准装置能开展多个校准项目,这是很正常的事。就好比酸度计检定装置,不仅可以检酸度计,而且还可以检离子计。
但是你要在酸度计检定装置所开展的检定项目中,将检定离子计写进去就可以了。如果你没定进去,而又开展了离子计检定,那就是超范围工作!还有好多客户送校的其他仪器上的铁质直尺,虽然不是计量器具钢直尺,我建了钢直尺的标准不能出它的校准证书?应该不是吧。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