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是指使用的是主标准器的名义值加其修正值来执行检定,例如按等使用的量块就是如此。此时计量标准(如量块)没有“示值误差”和“尺寸偏差”之说,也没有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之说。
只有名义值和修正值,以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无法用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来评判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只能用该计量标准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来评判了。这也是不确定度与误差或偏差、最大允许误差、误差范围等概念的重大区别之一。至于是否“去查检定证书中的不确定度”,则大可不必,这样做虽然不能算错,但检定证书中的不确定度有可能每次送检回来都有变化,实在把控起来太麻烦。
只需用计量标准检定规程规定的其不确定度即可,检定规程规定的不确定度固定不变,且规定的不确定度一定不会比检定证书给出的小,这样评判的计量标准稳定性安全性会得到保障。
第一,为什么考核“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这要追根到“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定义。其定义是“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建立计量校准标准,目的是在较长一个时期内的任意时刻都能用于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因此计量标准的能力必须是“恒定”的,计量标准体现的量就必须是“常量”,而不能是随机变化的“统计量”,因此就必须考核其“稳定性”。
第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该控制在多大的范围内?
稳定性越严,当然计量标准体现的量值“常量性”就越好,真值的唯一性越高,稳定性要求越高,给建标工作带来成本也越高。为了均衡计量标准的“常量性”和“经济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的4.2.4条提出了“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