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JJF1094没有讲到的情况,当测量不确定度坏到U>MPEV时,检定结果已经达到“极度不可信”,该检定结果无论再怎么准确都必须废弃,坚决不能使用,使用必带来误判风险,因此必须更换检定方法重新检定。
道理也非常简单,这种情况下检定结果可信度已经坏到了极点,用U已经无法压缩被检仪器准确性的评判指标MPEV。因为非常明显:MPEV——U<0,即|Δ|≤MPEV——U<0。绝对值小于零违反科学,违反科学的检定结果绝对不值得“采信”,所以无论其如何申明检定结果准确度高,都必须废弃。
在JJF1094中,“误差和误差范围用来量化准确性,测量不确定度用来量化可信性”道理用得淋漓至尽,是正确区分两者之间关系和用途的仪器检测经典案例。
这说明了不确定度一点都不“朦胧”和“迷瞪”,两者之间一点都不“含糊”,我们不能用“不确定度就是误差范围”混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抱着准确性与可信性不分,误差范围和不确定度不分的概念混淆观点,才是真的是含糊、迷瞪和朦胧了。
影响测量结果的因素确实包含“被测量自身的分散性”,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是主要因素【譬如用千分尺测量‘不圆度’很大的“圆柱”的直径,所得“直径”的“不确定度”很可能主要就是“圆柱”本身‘不圆度’的贡献,而千分尺及相关测量操作的“测量误差”影响与之相比或可以忽略不计】......
但这是“测量者”可以负责的问题吗?‘不圆度’过大的“责任”本应当由圆柱的“制造者”负责。弄那么一个笼而统之的“指标”,还冠以“测量”的前缀,是要“测量者”对她负全责吗?还是全不负责呢?..... 站在被测量载体制造者的角度,理所当然的会让相关应用者找“测量者”负全责,叫“测量不确定度”,难道不是因为“测量问题”引起的??
因此,包含“被测量自身的分散性”的那个笼统“不确定度”,宜称之为“量值不确定度”,表达被测量的真值在“实用的时空范围内”围绕“测得值”的“可能散布范围(半宽)”......对应这个“实用的时空范围内”的若干具体时空点,会有若干可能不同的“真值”---因为“被测量自身的分散性”。
此“量值不确定度”要由“被测量载体制造者”与“测量者”共同负责,其中反映“被测量自身的分散性”的成份显然应该由“被测量载体制造者”负责。
适宜称作“测量不确定度”的应该只有“真正体现“测量”工作的“品质”,反映“测量者”技术水平”的成份,即与“测量误差”相关的成份,它表达被测量在“被测时空点”的真值围绕“测得值”的“可能散布范围(半宽)”......在这个具体的“被测时空点”,“真值”是唯一的,“可能散布范围(半宽)”由“测量技术不完善”所致“测量误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