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一个工件标称长度22.11mm,允差±0.005mm,则公差(即控制限)是T=10μm,这是产品的检验测量活动而非测量设备检定/校准的测量活动。因此按1/3原则(U≤T/3——T/10)选择的测量方案不确定度最低为U≤3.3μm。
GB/T3177规定在光滑制件检验领域中,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分为Ⅰ、Ⅱ、Ⅲ三档,分别取≤1/3的1/10、1/6和1/4。我们可以取最粗糙的1/4,则U≤10/4=2.5μm。
现校准报告给出的测量结果是L=(22.115±0.003)mm,k=2,或:写为L=22.115(3)mm,括号内为k=2的U值,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3μm,略微超出导出的2.5μm允许值。
此时可认为检验人员选择的检验方案勉强符合标准要求,勉强值得我们采信。可用其给出的测量结果22.115与图纸要求(22.11±0.005)mm相比较,以评判被测参数的符合性。22.115mm处于(22.11±0.005)mm范围内,可判定被测参数勉强处于合格状态。
但,对于这种可信性处在可信与不可信边缘状态下的测量方案,因为U=3μm>2.5μm,也可以判定检测方案不可信,要求检测人员改进测量方案重新检测。
如果计量检测人员更换测量设备,新更换的测量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为2μm,因为2μm<2.5μm,我们就可以完全相信检验人员的检测方法及其出具的检测结果,用他给出的测量结果评判被测对象的合格性。
最大允许误差MPE的一大一小两个极限值限定的区间是判定被测仪器“准确性”合格与否的区间。
因此MPE限定的“误差范围”是量化判定被检仪器“准确性(实际误差Δ)”是否合格的指标,允差最大绝对值MPEV是评定被检仪器准确性Δ合格与否的误差范围“半宽度”。
而不确定度U则是判定准确性测量结果(检定结果)Δ是否可采信,是否可被用于被检仪器符合性判定的参数,即是判定检定结果Δ是否“可信”的量化指标。所以JJF1094的5.3.1.4条规定:
检定结果是否能够用来评判被检仪器准确性(实际误差Δ)合格与否,“可信性”评判指标是:“U≤MPEV/3”。
若满足“U≤MPEV/3”时:检定结果是“可信的”,就可以直接用来评判被检仪器准确性是否合格。此时,|Δ|≤MPEV,判定被检仪器准确性合格;|Δ|>MPEV,判定被检仪器准确性不合格。
若不满足“U≤MPEV/3”时:检定结果是“不可信的”,为了不浪费资源,还用这个检定结果评判被检仪器的准确性符合性,可用U压缩评判仪器合格与否的“误差允许范围半宽”MPEV,使这个评判“半宽”压缩到“MPEV——U”,然后用于被检仪器准确性是否合格的评判。
|Δ|≤MPEV——U,判定被检仪器准确性合格;|Δ|>MPEV——U,判定被检仪器准确性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