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要与时俱进
《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活动,支撑社会发展的基石,应当跟上时代的发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这为我们在新形势下修改完善《计量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利好的环境。但是,《计量法》修改完善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一蹴而就,要做好顶层设计。
为此,建议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体现市场调节,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这次修改完善《计量法》应当根据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向转变的总体要求,在保留必要的行政审批制度的基础上。
将原来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有关计量工作最大限度地交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管理、交由行业中介自律管理、交由市场有效调节管理。
比如,像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等行政许可可以考虑取消,通过市场调节来调整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的市场准入行为,优胜劣汰。
第二,要体现国际规则与我国实际的有机结合。计量是国际贸易的基础,没有统一的计量单位制度,没有测量结果的相互认可,就无法进行经济往来。
就无法开展国际经济活动。我国现行《计量法》由于制定得较早,新发布的国际计量规则中的许多新建议在现行《计量法》中没有体现。
修改完善《计量法》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尽可能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和做法,
比如,对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方式可以进行改革,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保留检定制度的基础上,引入校准制度。
第三,要体现深化改革与加强监管的有机结合。深化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举措。
政府的角色应当是宏观调控经济、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次修改完善《计量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尽可能走强化市场调节,弱化行政许可的路。
但是简政放权不应妨碍加强监管,要放管结合,达到效益最大化,效率最优化。改变的是方式,不变的是责任。
第四,要体现计量器具监管与计量结果监管的有机结合。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局限性,我国现行《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侧重于对计量器具的调整。
而对目前消费者普遍关心的计量结果的规范和管理相对欠缺,而计量结果不准确引发的问题愈显突出,严重损害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次修改完善《计量法》要充分考虑这一问题,将调整范围从单纯的调整计量器具变为既调整计量器具又调整计量结果并重,要把计量结果的产生、计量数据的可追溯等方面纳入监管范围,以满足社会发展对计量的新需求。
最后要坚持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该接轨的接轨,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这一基本原则。
所谓该管的管住,就是一些基本的计量制度、重要的计量制度、国际通行的计量制度需要通过立法,甚至通过行政审批来加以规范的,一定要予以坚持。
比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制度等。所谓该放的放开,就是在该管的管住的基础上,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管理的计量活动(比如企业内部计量标准的管理。
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等)、属于行业中介自律管理的计量活动(比如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诚信计量体系的建立等)、属于通过市场有效调节管理的计量活动(比如校准活动等)应尽可能放开。
所谓该接轨的接轨,就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尽可能融入国际社会,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则、通行的做法尽可能友好衔接(比如商品量监管、校准制度建立等)。
接轨的目的是增加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增加相互认可的机会,从而为我国企业、我国产品走出去创造机遇。
所谓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就是修改完善的《计量法》一要科学、二要合理、三要落地、四要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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