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计量法》所起的作用现行《计量法》是为数不多的施行近30年仍未作系统修改的法律之一,已经不能完全与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接轨。
无法满足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甚至也跟不上突飞猛进的科技发展,出现了许多不适应。
一是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基本规律不相适应。现行《计量法》强调政府监管的色彩浓了一点,强调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重了一点,事无巨细。
似乎每一项计量活动都要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整,每一项计量制度都要建立在行政审批的基础之上。
缺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管理计量活动、行业中介自律管理计量活动、通过市场有效调节管理计量活动的机制。
比如企业根据需要建立本企业的计量标准应属企业内部事务,不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本应由企业自行管理,而现行《计量法》却设置了考核审批制度。
这实际上是无形中干预了企业的内部事务,忽略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明显不相适应。
二是与社会大众对计量的新需求不相适应。随着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
社会大众不再满足于计量器具量值是否准确可靠,更加关注计量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计量结果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正在日益加剧,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的各项决策。
而我国现行《计量法》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只调整了计量器具,未调整计量结果,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计量法》的一个重大遗憾。
其实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建议成员国将计量结果(比如预包装商品)的监管纳入本国法律。
但我国当时对计量活动调整的需求的主要矛盾是计量器具而非计量结果。三十年后的今天看,现行《计量法》与社会大众对计量的新需求已明显不相适应了。
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有效衔接不相适应。经济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经济全球化的基础是测量全球化,没有测量方法的统一,没有测量结果的相互认可。
经济全球化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要求建立全球测量体系、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的呼声愈来愈高。
而测量结果的一致性除技术保障外,也要求各国计量法之间要有充分的协调和兼容,各国计量法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从而实现测量方法的统一和测量结果的互认。
而我国现行《计量法》在规范计量活动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尚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对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方面,现行《计量法》只设计了检定制度。
即只允许通过检定的方式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管理,与国际通行的校准方式尚不能有效衔接。
需要在《计量法》修改过程中尽可能采纳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建立相应的计量校准制度。
四是与打击计量违法行为,规范计量秩序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现行《计量法》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计量违法成本过低,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缺斤短两、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坑害消费者的计量违法行为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需要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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