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机构活力。鼓励认证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专业特长、人才资源专长,依托自身擅长的产业行业背景,创新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鼓励具备产品研发优势、检测优势、应用研究优势、标准制修订优势的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设立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机构合作,开展相关领域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
鼓励全面创新。鼓励认证制度需求采信方、认证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认证规则制度,探索市场接受的营销模式,大力创新技术标准、认证模式、认证流程方法,全面培育研发和市场能力。
对于创新开发新的认证领域、认证业务、认证技术的认证机构,在不违背认证规则与程序应公开获得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认证机构和认证方案所有者。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寻求对知识产权、版权和认证标识等认证核心技术的保护。
提升服务能力。认证机构要与时俱进,强化认证增值服务,认证规则要更具专业背景、行业特色;评价手段要更科学合理、便捷多元;认证服务要更积极主动、专业细致;以开展认证工作为依托,增强对产品发展、产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
提供产业政策制订、产品战略咨询、产品研发、标准制订、产品检验测试、产品使用功能评价等多方位的专业化服务。
鼓励以认证联盟等方式共同开发认证项目、协调认证规范与认证模式、共同设计和使用认证标识。增强发展后劲。鼓励认证仪器校准机构在技术、人才、资本、市场和服务等方面深度融合合作。鼓励相互持股,根据各自优势联合、兼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认证机构,实现认证检测一体化。鼓励对技术开发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转化为资本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