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文件更改
6.1 文件更改时,由更改申请人应填写“文件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理由和内容,必要时提供更改依据,经负有该文件批准职责的人员审批后,由原文件起草者或被指定者进行更改,若由被指定者进行更改时,更改者应获得编制文件的相关背景资料。
6.2 文件的更改分为:划改、换页、换版等形式。在文件再版前,若采用划改或换页方式更改文件,应在“文件更改申请单”中注明更改方式,并在更改记录栏进行标识。
6.3 更改文件涉及换页、换版时,文件资料管理员按“文件发放(领用)登记表”收回旧文件后再发放新文件,并保留所有文件实施更改的记录。
7 文件作废
7.1 文件因换版、不适用、过期等原因作废后,由文件资料管理员对作废文件实施控制。
7.2 文件资料管理员按文件发放记录,及时从文件使用场所收回作废文件,以防止误用。对需要保留的作废的文件应加盖“作废”印章,妥善保存。
7.3 不须保留的作废文件由文件资料管理员登记后,经业务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8 文件的借阅和复制
8.1 文件资料管理员负责文件借阅、借阅登记和收回。复制、借阅体系文件需经业务室负责人批准。借阅者应在指定日期归还。复制者应登记编号。 8.2 文件的母版不得借阅,防止丢失或损坏。
9 文件的保存
9.1 任何人不得在受控文件上乱涂划改,不准私自外借或复制,确保文件的清晰、易于识别。
9.2 受控文件及母版应在文件发布后,由文件编制/更改者及时交业务室文件资料管理员存档,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应进行备份。
9.3 执行本制度所形成的质量记录,由文件资料管理员按《记录的控制程序》整理归档。
2、计量校准工作计量器具送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溯源至有资格、有能力的校准实验室。
3、工作计量器具,需要时,按照国家量值溯源体系的要求,溯源至本部门本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进而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4、必要时,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可直接溯源至工作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基准。
5、当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测量时,只要可能,标准物质必须追溯至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6、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则应溯源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比对试验,参加能力验证等途径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