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5设备部计量检定室制定文件,规定从接收到交付过程中搬运、存放、检查等的要求并实施。
6.5测量设备验证(可接受确认) 测量设备验证的专业要求由《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计量特性管理标准》(编号)规定。
6.5.1使用部门收取检定校准证书(或记录)和实物,检查设备状态后验证其是否适用于规定的用途。
6.5.2接受合格结论且检定校准合格状态保持良好的测量设备,适用于规定的用途,接受原检校标志或补标志后可使用。
6.5.3使用部门自校准的测量设备,由该部门计量员组织验证。
6.5.4用于量值溯源和计量核查的标准物质及实物标准由使用部门判定状态后验证。
6.6测量设备不合格处理 使用部门的测量设备管理者对不合格测量设备应及时处理。
6.6.1凡是检校不合格、已损坏、显示不正常、误动作、功能可疑、超间隔或封印被损坏的测量设备都属于不合格设备。对不合格测量设备应停止使用,做出禁用标记,可能时撤离或隔离存放。
6.6.2仪器校验不合格后,要及时评审原定的确认间隔是否合理,必要时调整确认间隔。
6.6.3出现不合格测量设备立即纠正,按照《不合格测量设备、过程的风险评估管理标准》(编号)评定风险后采取预防与追溯行动。
6.6.4检定校准机构对不合格测量设备已用于检定校准且可能导致失效的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6.6.5不合格的测量设备,修理后应重新检校,外部修理单位需有修理许可证或是设备原生产厂,出具的检校证书一个确认间隔内有效。
6.7测量设备计量确认的过程控制
6.7.1检定校准机构 6.7.1.1设备部计量检定室明确规定检定校准范围,并依其开展检定校准。超出范围的要规定方法,经技术和质量负责人批准。
6.7.1.2设备部委托外部机构实施计量检校/修理时,必须审核其计量资质和能力。并在合同中规定供方的质量/环境/安全要求。
6.7.1.3实施检定的机构必须得到政府规定的授权;实施校准/测试的机构必须得到机构认可;计量器具修理机构必须得到许可。合格的原设备制造方可对其产品开展校准/修理。
6.7.1.4供方审核结果由设备部计量管理室在《计量检校/修理机构资质分析表》(表格编号:××)记录,经设备部部长批准。各使用部门计量员能获取相应信息。
6.7.2计量标准 设备部计量管理室组织建标考核,建立量值传递(溯源)的技术文件,批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活动。
6.7.2.1股份总部用于标准传标准的最高计量标准装置(设备)和授权强检项目的计量标准设备,及通过认可校准项目的计量标准设备,需按政府计量部门要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