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 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定的对象主要是三个大类的仪器校验器具。
1.计量基准(包括国际〔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基准 ISO 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作出的定义是: 国际〔计量〕基准:“经国际协议承认,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基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国家〔计量〕基准:“经国家官方决定承认,在国内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标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2.〔计量〕标准 ISO 1OO12—1标准将“计量〕标准定义为;用以定义、实现、保持或复现单位或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并通过比较将它们传递到其他计量器具的实物量具、计量仪器、标准物质或系统(例:a.1kg质量标准中;b.标准量块;c.1O0Ω标准电阻;d.韦斯顿标 准电池)。”
3.我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在这个明细目录中,已明确规定59种计量器具列人强制检定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明细目录》第二款明确强调,“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这就是要求列人59种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对于虽列入59种计量器具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医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医 制检定的范围。
以上三大类之外的测量装置则属于非强制检定,即为校准的范围 三、性质不同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