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组织取得了认证证书,如果不充分使用认证证书、徽标、标识为自己创造财富或知名度,除非是傻子,因为这无异于花钱认证做了无用功。所以认证机构对被认证组织的管理并不是该组织是否使用了证书、徽标、标识,而是是否误用、滥用和超范围使用了证书、徽标、标识。
CNAS-R01:2010的第9条规定了“对于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理”,并没有规定“不使用”徽标、标识的行为的 处理,可见监督管理的重点是放在了徽标、标识的误用、滥用、超范围使用方面,并不是未使用方面。因此,任何管理体系的年度监督审核都有一项“必审”项目, 即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以防止被认证的组织误用、滥用、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徽标、标识。
被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客户为了自身某种需要可以以合同形式书面要求为其提供校准和仪器检测的实验室提供的证书、报告加盖认可标识,对于未加盖认可标识的证书、报告拒绝接受。但这属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行 为,合同约定的受法律保护,合同未约定的不在法律强制执行的范围内。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对于其通过的项目在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的确 “脑子有毛病”,但在客户并无明确要求时,却并不违规,或是潜在违规。如果该实验室对未认可的项目,或虽经认可项目而采用分包时加盖CNAS章,这才是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