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第七条 A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第八条 B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一)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验以及能源、物资管理用的计量器具,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制定周检计划,检定周期不能超过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三)除以上计量器具外,检定周期原则上不应超过计量器具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四)通用计量器具作专业计量器具使用。机构可按其实际使用需要,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做部分项目检定,但在检定证书上应注明允许使用的量值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处附有限用标志;
第九条 C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一)国家规定进行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性能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可在验收入库后投用; (二)指示用计量器具,可进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2~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