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和监控设备的采购及验收 工程部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抽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为产品的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人证据。对其的采购和验收,执行《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中对生产设备采购的管理规定。4.2测量和监控设备的初次校准 a)测量和监控设备由工程部负责送国家计量部门检定或自行校准,合格后方能发放 使用。对合格品应贴上能够识别并能确定其校准状态的唯一性标识;
工程部负责对该设备编号,并填写《监测及监控仪器总览表》; b)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 验证。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设备,应记录校准或验的证据;c)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共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务。确认应在初次 使用前进行,并在必时予以重新确认(计算机软件满足预期用途能力的典型方法包括验证和保持其适用性的配置管理)。
d)仪器校验工程部负责测量、监控设备的发放。4.3测量、监控设备的周期校准 4.3.1每年十二月工程部编制下年度《年度计量校准计划》,根据计划执行周期校准。对需外校的设备,由工程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准,并出具校准报告 核准 审核 制作 品亮照明 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PL-QP-008版次1.0测量和监控设备的控制 a)对需进行内部校准的设备,工程部应编制相应的《内部校准规程》,规定校准的方法、使用设备、验收标准及校准周期等内容,经工程部经理批准,由工程部实施并记录。 4.3.2校准合格的设备,由校准人员贴合格标签,并标明有效期;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