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计量校准校验,关于判别公式
先生引国际权威人士的言论,说明国际计量界的不同观点。这是重要的基本背景材料。从中可知,争论是客观存在,主张“真值存在并可知”是误差理论派的基本观点。由此可见老史关于“真值是可知的”这个观点,绝不是老史一人的观点,乃是误差理论的基本概念,是一派人的坚定的信念。
规矩湾先生说:没必要PK。在先生的帖后,规矩湾先生居然说:“无论不确定度还是误差都建立在“真值可知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真值不可知则是绝对的”这个基础上,都认可这个论断,只不过是由这个基本论断出发朝向两个目标发展。”
他自己怎样认为,那是他的自由;但说都认为“真值不可知”,那就太不应该了。历史不能编造,现实更不能编造;不看客观情况,不仔细考究客观道理,凭自己想象,是难有进步的。
先生的帖子,可以促使规矩湾先生想一想:坚定地认为真值可知的绝不是老史一人,整个的误差理论派,近代绝大多数物理学家,都是认为真值是可知的。不承认真值可知,就得不出任何物理公式。
关于判别公式
先生说:
“目前很多国家采用这种折中方法——约定值混合法(CVHA)。典型的例子是示值误差符合性评定判据:|Δ | ≤ MPEV - U95,式中同时包括误差和不确定度,式中Δ是示值误差,MPEV是大允许误差,而U95是扩展不确定度。这里的示值误差是用约定真值(高一级标准)算得的,具有不确定度的(即U95)。这个判据是检定和校准中普遍使用的,因此误差也还在普遍使用”。
【史评】合格性判别是计量的基本程序,合格性判据公式是
计量校准的基本的公式。从这个公式,可以说明:误差理论不可少,误差范围仍然是主体,起决定作用;而不确定度评定,好情况是摆设,有时就形成错误。理由如下:
1 当前规范的判别式为
|Δ | ≤ MPEV - U95 (1)
(1)中的MPEV,即大允许误差,就是误差元的绝对值的一定概率意义下(3σ,99.73%)的大可能值,就是误差范围,也叫极限误差,就是准确度,它是合格的标度,当然是关键性的。判别式中的|Δ|,是实测结果,就是测得的误差元(视在误差,测得值减标准的标称值)的绝对值,也是误差理论的概念。正常情况,U95可略,判别式成为:
|Δ | ≤ MPEV (2)
(2)式中都是误差理论的量,与不确定度没关系。不确定度U95评了也没用。这就是说,在正常的情况下,不确定度是摆设。
2 当U95较大的场合,即当U95 >MPEV/3时,要用(1)式,该用U95,但请注意,此时的公式(1),实际是错误的。
检定的误差,就是所用标准的误差。(如果有附加装置,其误差要计入标准的误差中)。正确的判别公式为:
|Δ | ≤ MPEV – R(标)
(3)R(标)是标准的误差范围。R(标)是U95的构成因素之一,R(标)加上一些“其他因素”就是U95。因此U95要比R(标)大得多。“其他因素”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主体,就是被检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分辨力、温度影响、机械不良等,第二部分是环境如温度对标准的影响。实际情况是,这第二部分极小,即使有也应该体现在标准的误差中(计量必须保证标准的使用条件。)于是,“其他因素”实际就是被检测量仪器的一些性能。
被检仪器的不良,必然体现在MPEV中,再把其中的一部分拉出来,放在U95中,也就是放在判别式(3)的右侧,于是
|Δ | ≤ MPEV - U95 (1)
等效于
|Δ | ≤ MPEV – [R(标)+“其他因素”] (4)
(4)式比正确式(3)式,多了个“其他因素”项。这一项是不该加的。因而混合模式的公式(1)是错误的。
这就是说:当U95可略时,不确定度评定不起作用,评定是摆设;当U95不可略时,本来按(3)式判别的合格被检仪器,而按(1)式判别,就是不合格了。这是错误判别,是错误。这种实例是很多的。